【党政机关及军队】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2023年8月公开招聘特聘岗公共辅助员公告

发布人:王宇 发布日期:2023-09-15

       因工作需要,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面向社会公开招特聘岗公共辅助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有关要求

  1.招聘岗位:财税分析岗1名、基建管理岗1名。

  2.相关职称、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

  二、岗位其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纪律性强;

  3.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2年8月22日后出生);

  5.符合拟报岗位相关资质资格要求,能够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国内高校毕业生需在学信网申请认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国外或境外高校毕业生需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二)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者;

  2.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者;

  3.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曾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者;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星期四)17:00止。

  2.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由报考人员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压缩到一个文件包并发送至邮箱:liuwenchao@szpsq.gov.cn。邮件标题注明:岗位编号+毕业院校+本人姓名。

  3.报名提交材料:

  (1)《坪山区财政局2023年8月公开招聘特聘岗公共辅助员报名表》(见附件3);

  (2)个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

  (3)学历、学位证书(以研究生学历报考的,需同时提供本科、研究生各阶段相关证书);

  (4)学历、学位验证证明;

  (5)证明本人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相关研究成果等。

  4.报名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2)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聘用资格;

  (3)岗位条件的计算截止日期均为2023年8月22日;

  (4)报考人员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接听,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无法及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二)资格初审

  根据公告相关条件及岗位要求,对报考人员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出现报考人员材料不齐、不符合报考岗位条件等情况的,视为资格初审不合格。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结合报考人员所学专业、研究成果、工作经历等情况择优确定入围综合能力测评人选。

  (三)综合能力测评

  入围综合能力测评人员将以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请报考人员保持通讯畅通,未进入的不另行通知。综合能力测评环节将采取面试方式,重点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以及与岗位匹配等情况。

  (四)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有关规定执行。不按时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五)资格复审及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我局结合报考岗位要求对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复审,同时考察拟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复审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对象,经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体检、复审、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的,可根据报考人员综合情况择优递补。

  (六)聘用及试用考核

  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内容以报考人员报考岗位的履职要求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职业品质、心理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等。试用合格的按期转正,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按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四、管理方式及相关待遇

  特聘岗公共辅助员与我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按特聘岗公共辅助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对自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诚实报考。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报考资格、考试考核过程中存在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考纪律的报考人员,将取消报考资格,并列入诚信记录,不再接受其参加坪山区机关事业单位相关招考报名。对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即予解除聘用合同。

  (二)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或等级均包含本数。

  (三)公告咨询电话:0755-89354137。

  (四)本公告由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